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2972号原告: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裕华路**。
法定代表人:卢勇,董事长。
被告:北京八瑞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曦路**院******法定代表人:杲金永,经理。
被告:北京冠丰绿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院**楼**311div>法定代表人:张乾坤,经理。
原告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八瑞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冠丰绿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