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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郭雄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790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郭雄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郭雄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90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雄伟,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网店经营者,住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郭雄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蔡丽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丽芳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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