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442号申请执行人:何春,男,198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邓金涛,男,200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申请执行人何春与被执行人邓金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民初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邓金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何春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6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金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34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