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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8780号
案件名称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马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8780号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坤,男,199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彤,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家纺公司)诉被告马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寅岗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水星家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伟,被告马坤、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星家纺公司起诉称:原告水星家纺公司是中国现代家纺业的重要奠基者,2017年成功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

水星家纺公司在行业内最早实施品牌战略,通过产品品质、CIS形象推广、市场宣传等方式在国内外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在家纺行业内创造了品牌建设的奇迹。

先后荣获“上海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五星级诚信创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原告水星家纺公司是第1488680号、第1815217号、第4861666号、第27582699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4861666号商标经原告长期宣传使用,被评为驰名商标。

经查,被告马坤在淘宝电商平台开设淘宝店铺“高档家纺促销店(掌柜:麻利咿呀)”,未经许可宣传原告品牌的侵权产品,并大量销售该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应下架侵权产品并删除侵权链接。

综上,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原告水星家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马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库存,被告淘宝公司下架侵权产品、删除侵权商品链接;

2、被告马坤赔偿原告水星家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计16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8000元)。

诉讼中,原告水星家纺公司确认涉案的淘宝店铺已无侵权商品信息,故不再主张第1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水星家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上海市闵行公证处(2019)沪闵证经字第3596、3597、3598、3599、3600、3601、3602号公证书(内含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续展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系第148868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2、上海市闵行公证处(2019)沪闵证经字第3592、3593、3594、3595号公证书(内含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续展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系第1815217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3、上海市闵行公证处(2019)沪闵证经字第3603、3604号公证书(内含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系第4861666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4、上海市闵行公证处(2019)沪闵证经字第3591号公证书(内含商标注册证)一份,证明原告系第27582699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5、上海市闵行公证处(2019)沪闵证经字第3605号公证书(内含国家商标局批复)一份,证明原告使用在第24类被子、床单、被罩商品上的字母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6、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9)川国公证字第132460号公证书(附公证光盘)一份、公证实物两件、电子邮件一份,证明马坤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7、商标查询信息一份,证明第1488680号注册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4日。

8、上海市张江公证处(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9454号公证书(内含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商标档案)一份,证明第4861666号注册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9月6日。

被告马坤答辩称:马坤经营的淘宝店铺在销售涉案商品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后来才知道;

现马坤无法承受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请求法庭依法裁判。

被告马坤未提交证据。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已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核。

同时,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其次,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义务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相匹配,不应超出淘宝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目前,淘宝网上拥有千万卖家及10亿余件商品,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要求淘宝公司对网络环境中数量如此巨大且不断变动的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从客观上和技术上均不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我国相关立法也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无事前审查义务,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置了避风港原则。

三、本案原告在诉前未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平台进行投诉维权,淘宝公司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及时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删除,庭前再次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综上,淘宝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2722号公证书(含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实。

2、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069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要求淘宝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卖家信息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形式审核义务,能够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

4、商品现状截图二份,证明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已检查过涉案商品信息,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对原告水星家纺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水星家纺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马坤、淘宝公司均无异议;

本院均予以认定,至于本案侵权是否成立,在本院认为一节予以阐述。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水星家纺公司、被告马坤均无异议,本院均认定有效。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温州市水星被服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488680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2月14日至2010年12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床单、被子、床罩、枕套、被罩、褥子等。

2002年11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上海水星被服有限公司;

2011年8月,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水星家纺公司。

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限至2030年10月13日。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81521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7月28日至2012年7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被子、被罩、床罩、枕套、褥子等。

2011年8月,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水星家纺公司。

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限至2022年7月27日。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861666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床罩、被子、床单、被罩、枕套等。

2011年8月,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水星家纺公司。

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限至2030年9月6日。

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水星家纺公司使用在被子、床单、被罩商品上的“MERCURY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水星家纺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7582699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28年11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被子、床罩、床单和枕套等。

2019年9月10日,水星家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雨琴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范雨琴在该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执行相关操作后进入淘宝网的淘宝店铺名为“高档家纺促销店”店铺,点击该店铺页面左上侧的店铺名“高档家纺促销店”,显示:“掌柜:麻利咿呀”;

在该店铺页面中:(1)选择点击商品名称为“水星家纺婚庆四件套大红床上用品新婚贡缎提花结婚被套全棉4件套”的字样及图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淘宝价¥228.88-238.88,累计评论187,交易成功206,库存113905件;

宝贝详情显示“该商品参与了公益宝贝计划,卖家承诺每笔成交将为爱心包裹贫困儿童关爱行动捐赠0.02,该商品已累积捐赠519笔。

(2)选择点击商品名称为“水星家纺纯棉床上四件套欧式真丝被套床笠1.8m床单全棉床上用品夏”的字样及图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淘宝价¥298.76-356.96,累计评论159,交易成功147,库存62506件;

宝贝详情显示“该商品参与了公益宝贝计划,卖家承诺每笔成交将为壹基金净水计划捐赠0.02,该商品已累积捐赠524笔”。

该代理人付款213.00元和283.76元购买前述商品各1件,生成订单编号为557749452395643905和557883278119643905的订单。

9月17日,前述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在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33号嘉好大厦丰巢自提柜提取了包装完好无拆封的货物两件(百世快递运单号71774715072935、71774716072874)。

随后,范雨琴与公证人员将包裹带回公证处,范雨琴在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打开包裹,并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封存的物品交由范雨琴保管。

同时,范雨琴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执行相关操作后进入淘宝网,登陆淘宝会员名“范小琴噢”帐户,在该帐户中进入订单编号为557749452395643905的订单,订单信息显示:“物流公司:百世快递,运单号:71774716072874”;

进入订单编号为557883278119643905的订单,订单信息显示:“物流公司:百世快递,运单号:71774715072935”。

2019年11月8日,该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2019)川国公证字第132460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水星家纺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进行查验拆封,一件实物外包装袋粘贴百世快递详情单(单号71774715072935),内有:床上用品四件套一件,该四件套包装袋上标注“波纹图案+MERCURY+水星家纺”标识;

四件套为枕套两个、床单一件、被套一件;

包装袋内有卡片一张,卡片上标注“波纹图案+MERCURY+水星家纺”标识;

四件套塑料包装袋上标注“水星家纺”及“品名:四件套”。

另一件实物外包装袋粘贴百世快递详情单(单号71774716072874),内有:床上用品四件套一件,该四件套包装袋上标注“波纹图案+MERCURY+水星家纺”标识,并标注“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四件套为枕套两个、床单一件、被套一件;

包装袋内有卡片一张,卡片上标注“波纹图案+MERCURY+水星家纺”标识;

四件套塑料包装袋上标注“水星家纺”及“品名:四件套”。

马坤确认前述商品由其销售。

水星家纺公司确认该两件床上用品四件套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淘宝网(×××.com)是淘宝公司开办的网站。

另查明,马坤、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麻利咿呀”开设的店铺“高档家纺促销店”由马坤注册并经营。

水星家纺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律师费若干。

水星家纺公司确认涉案店铺已无涉案侵权商品信息。

本院认为:水星家纺公司经受让及注册合法取得注册号为第1488680号、第1815217号、第4861666号、第275826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前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马坤的行为是否侵权。

水星家纺公司主张马坤销售侵犯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经比对,涉案店铺销售的床上用品四件套包装及卡片上使用的“波纹图案+MERCURY+水星家纺”、“水星家纺”标识与四枚涉案商标标识近似,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床单、被罩、枕套,水星家纺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为未经原告水星家纺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水星家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马坤在涉案店铺中销售前述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而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具有明显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

因马坤因侵权获得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且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水星家纺公司虽未提交公证费、律师费发票,但其公证事项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属实,必然支出相应费用,故对其要求赔偿相应费用的请求,本院据情予以确定。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一款商品淘宝价228.88-238.88,累计评论187,交易成功206,库存113905件;

该商品参与了公益宝贝计划,已累积捐赠519笔;

另一款商品淘宝价298.76-356.96,累计评论159,交易成功147,库存62506件;

该商品参与了公益宝贝计划,已累积捐赠524笔;

涉及四枚商标;

2、马坤系销售者;

3、水星家纺公司为本案维权支付公证费、律师费若干;

4、涉案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马坤赔偿水星家纺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合理费用)。

此外,因水星家纺公司对淘宝公司已无诉请,故本院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予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7元,由被告马坤负担1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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