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894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艳兰。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顺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