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粤01执3058、3059号广州顶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国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顶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国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两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民初239、241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履行赔偿款20000元。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州顶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说明被执行人广州市国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其缴费案款20000元。
被执行人国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0元(已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在本案义务已履行完毕。
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国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全部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