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302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ESENGHUI-YIN)。
委托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海捷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洲石公路任达荔园山庄内商业楼4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7J。
经营者黄桂镇。
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著作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2174986号、第68326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含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0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海捷电子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第12174986号、第68326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海捷电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2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