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92号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3栋、4栋。
法定代表人:谢丽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健,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简逸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二、三、四层的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简逸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经查,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