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1848号申请执行人: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胡家梨,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梅陇县梅陇莱可兴首饰厂,住所地:海丰县梅陇梅南新村十三巷**。
经营者:胡家梨。
申请执行人黄飞达与被执行人胡家梨、海丰县梅陇莱可兴首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胡家梨、海丰县梅陇莱可兴首饰厂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黄飞达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并通过新华网对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进行公告送达。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后本院委托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部门、村(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胡家梨、海丰县梅陇莱可兴首饰厂户籍地和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反馈信息未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家梨、海丰县梅陇莱可兴首饰厂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消费令已通过新华网进行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18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