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民初29号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6487396。
法定代表人:白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某2,现住乌兰察布市,系丰镇福耐特干洗店经营者。
被告:丰镇市福优特干洗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981MAOPXG7B83。
经营者:王建华。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2、被告丰镇市福优特干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