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8066号之二原告:何娣,女,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0号3区********,公民身份号码430************547。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求,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宏利木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4Y。
法定代表人:关某1。
原告何娣与被告东莞宏利木品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何娣以与被告东莞宏利木品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宏利木品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娣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何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