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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诺维雅工贸有限公司、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3号
案件名称浙江诺维雅工贸有限公司、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诺维雅工贸有限公司;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诺维雅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华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诺维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诺维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膳魔师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1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查过程中,浙江诺维雅公司因膳魔师公司已申请撤回对浙江诺维雅公司的起诉,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异议提出的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诺维雅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诺维雅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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