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黄飞达,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胡露,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被执行人:义乌市宏铺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义乌市荷叶塘下西陶村中心路**。
经营者:胡露。
申请执行人黄飞达与被执行人胡露、义乌市宏铺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胡露、义乌市宏铺电子商务商行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黄飞达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后本院委托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部门、村(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胡露、义乌市宏铺电子商务商行户籍地和住所地的财产情况,除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胡露名下银行存款3822.99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露、义乌市宏铺电子商务商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消费令已送达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胡露名下银行存款3822.99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18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