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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云民辖终7号
案件名称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兴景路3号一楼103房。

法定代表人:吴小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加州枫景枫华苑3幢2号。

法定代表人:陈奎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特金参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2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诺特金参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以三七公司、昆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三七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三七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七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于2019年10月9日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被上诉人为被告之一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该案的管辖权异议已经处理完毕并排期开庭,该案与本案均是以第8029720号和124583号注册商标作为权利依据进行起诉,在前案的实体审理过程中,必然会对上诉人作为原告是否享有前述商标的独占许可权作出认定,因此在该案审理结果未出具前,被上诉人又提起本案诉讼,与前案属于重复诉讼;

二、上诉人才是讼争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人,上诉人在获得授权后就在各大网站上发布声明,被上诉人对此明知仍故意与昆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并不是昆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合法授权,被上诉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三、目前被上诉人已在各地法院提起多个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但在法院未依法作出判决前就自行撤回起诉,可见被上诉人明知自己并非合法授权人,恶意提起多个诉讼;

四、退一步讲,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也符合原告就被告、诉讼便民的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本案被告之一昆明牙膏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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