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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云汉与湛江市赤坎区伟少电动自行车商行、湛江市赤坎区伟君电动车商行、无锡豪晨曼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339号
案件名称邓云汉与湛江市赤坎区伟少电动自行车商行、湛江市赤坎区伟君电动车商行、无锡豪晨曼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云汉;湛江市赤坎区伟少电动自行车商行;湛江市赤坎区伟君电动车商行;无锡豪晨曼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339号原告:邓云汉,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康乐里**5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湛江市赤坎区伟少电动自行车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之一房屋内。

经营者:莫华坚,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湛江市赤坎区伟君电动车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之一。

经营者:梁大浯,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无锡豪晨曼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尤沈路西。

法定代表人:廖某1。

原告邓云汉诉被告湛江市赤坎区伟少电动自行车商行、湛江市赤坎区伟君电动车商行、无锡豪晨曼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名称为“一种复合锁”。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云汉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云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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