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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佳美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2018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佳美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佳美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018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佳美电器商行,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大市场针织城/div> 经营者:王立志。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佳美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瑶海区佳美电器商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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