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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1676号
案件名称翁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翁英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67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英,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存锋,国信信扬(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英及其辩护人林存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翁英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白云皮具城XX区XX档口和三元里街的xx大厦xx仓库内,仓储、销售假冒“GUCCI”等注册商标的皮包等商品。

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E007档口抓获翁英,后又从其身上及上述仓库内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857个及销售用单据113本、手机8台、平板电脑5台等物品。

经审计,2017年3月12日至2019年10月30期间,翁英共计销售了假冒“GUCCI”等注册商标的皮包等商品13686个,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5495582.10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857个,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276125.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理人陈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英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翁英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翁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翁英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857个共价值276125元这一部分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翁英已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价值5495582.10元;

2.被告人翁英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翁英因法律意识淡薄犯罪;

4.被告人翁英是初犯、偶犯;

5.被告人翁英系单亲母亲,独自抚养儿子,其父亲身有残疾,家庭困难。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翁英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翁英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白云皮具城XX区XX档口和三元里街的xx大厦xx仓库内,仓储、销售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等商品。

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E007档口抓获被告人翁英,随后从其身上及上述仓库内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857个及销售单据113本、手机8台、平板电脑5台等物品。

经审计,2017年3月12日至2019年10月30期间,被告人翁英已销售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等商品13686个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5495582.10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皮包857个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27612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3.《关于翁英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数量及金额其他专项审计报告》;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7.证人徐某、黄某、方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9.单据;

10.租赁合同;

11.商标注册资料及《鉴定报告》、《参考价格》等材料;

12.收件证明;

13.情况说明;

14.身份情况;

15.到案经过;

16.被告人翁英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英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翁英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已销售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价值5495582.10元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翁英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销售单据及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电脑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赖秀香人民陪审员  李仁洲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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