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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炳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1189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炳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吴炳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118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炳炎,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炳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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