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640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叻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社区贝底田坊**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Y2523。
法定代表人:黄创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深圳市叻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475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