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17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冬,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培君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曙元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