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528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创客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滨。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创客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2020年9月2日,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