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1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受托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月圆购物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夏庄镇张家官庄二村月圆购物超市。
经营者:王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月圆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