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89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宸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典恒。
被告:贺健,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中山市龙轩阁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贺健。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宸居电器有限公司、贺健、中山市龙轩阁灯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名称“组合的灯具和天花板风扇”)一案,本院立案后,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