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862号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C1901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03762N。
法定代表人:徐方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羽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代码:91350322MA33KQ1R2B。
法定代表人:林极。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羽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马栗露250ml肌肤霜肩颈膏)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朱明梅 人民陪审员 林劲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