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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玉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681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玉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蔡玉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81号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玉岭,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玉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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