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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华与中山市燃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2755号
案件名称陈先华与中山市燃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先华;中山市燃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2755号原告:陈先华,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燃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A座二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冯某1。

原告陈先华与被告中山市燃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陈先华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先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先华负担(该款原告陈先华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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