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2755号原告:陈先华,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燃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A座二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冯某1。
原告陈先华与被告中山市燃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陈先华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先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先华负担(该款原告陈先华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