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3080号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源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岐,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雨芯电子商务商行,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龙山雅苑******div> 经营者:邓雨芯,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雨芯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