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580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康,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标,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元,由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