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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580号
案件名称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580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康,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标,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元,由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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