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4684号原告:株式会社蓓丽,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衿川区加山数码1路205,****。
法定代表人:李晚善、林宗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韩希优品美妆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长龙社区金鹏路**金利商业广场503iv>经营者:张伟杰。
原告株式会社蓓丽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韩希优品美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蓓丽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