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3234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食为天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姚辛庄村村委会东800米/div>法定代表人:刘洪文。
被告:北京航宇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内粮油厅**/div>法定代表人:武艳丽。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北京食为天工贸有限公司、北京航宇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