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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欧洲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25号
案件名称KAZ欧洲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KAZ欧洲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KAZ欧洲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瑞士联邦洛桑市绍德龙广场**。

代表人:威廉·J.巴斯(WilliamJ.Bass),该公司授权签字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砚猛,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石蒙,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旭,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蕾,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KAZ欧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KAZ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5808号行政判决。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KAZ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撤销第16588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3.本案诉讼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及的申请号为201310451715.4、名称为“可加热的红外传感器和带有这种红外传感器的红外温度计”的发明专利分案申请(以下简称本分案申请)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一)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1.对比文件1未公开“加热元件16和红外传感器元件24都设置在同一顶面上”。

对比文件1说明书仅公开了加热元件16和红外传感器元件24安排在壳体14的底上内侧(参见对比文件1第5页第25行),未明确记载两个部件16和24都设置在同一表面上。

对比文件1图4仅是示意性的,并不能精确显示出加热元件16和红外传感器元件24是否处于同一表面上,故从图4不能唯一确定加热元件16和红外传感器元件24都设置在同一表面上。

原审判决认为从对比文件1的上述文字记载和图4可以毫无疑义确定电加热元件16和红外传感器元件24都设置在同一表面上,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规定。

2.即使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任何结合启示。

首先,原审判决关于本分案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错误。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分案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原审法院所认定的如何选择形成“电加热轨道”的具体技术手段,而是不需要对比文件1中的昂贵的电接触来安设电加热元件,且节省空间。

其次,原审判决就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所起的作用认定错误,对比文件2的特征与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作用不同。

对比文件2未公开也未意识到昂贵的电接触和节省空间的问题,其采用涂敷的加热元件6和7既非为了取消电接触,也非为了节省空间,特别不是为了节省装配时所需的操作空间。

对比文件2仅提到了加热元件6和7的作用是加热NTC电阻1和2(相当于传感器元件),以保持电阻1和2处于恒定温度。

如原审判决中认为的那样,对比文件2教导通过涂敷形成厚膜形式的电加热元件6和7。

再次,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不会获得结合启示,将涂敷的加热元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

涂敷的厚膜形式的加热元件仅是一种设置加热元件的手段,其效果是在具体应用中才能体现,本身并不具有上述节省空间的效果。

而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应用并不能体现出这些效果。

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涂敷式的加热元件6和7本身并不具有节省空间的作用;

其加热元件6和7的作用是通过绝缘层8和9加热NTC电阻1和2。

3.即便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比文件2中的加热元件6和7设置在NTC电阻1和2的下方,而未与NTC电阻1和2设置在同一表面上并包围NTC电阻1和2。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的布置结构与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

故即使假设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亦无法得到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二)权利要求2-9具备创造性。

鉴于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所以引用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7及其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2-6和8-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23-25行文字记载了“加热/冷却元件16、温度传感器18和红外线传感器元件安排在红外线传感器40的壳14的底上内侧”,图4直接示出了加热/冷却元件16与红外线传感器40与壳14的维持关系,从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加热/冷却元件16与红外线传感器40设置在壳14的底上内侧的同一顶面上。

(二)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7-8行公开了加热元件16是导体路径形式。

相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成电加热元件及衬底以简化器件结构和节省空间。

对比文件2已披露了采用在陶瓷衬底上涂敷导电厚膜的方式来形成电加热元件,给出了在衬底上形成导电厚膜的具体简化方式,也用于保持传感器元件的温度恒定。

厚膜轨道直接形成在陶瓷衬底上这样的结构客观上必然具有进一步节省空间的作用。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该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2-24行已公开了加热/冷却元件可以为在聚酰亚胺薄膜上施加导体通道形式的金属层例如铝、铜、金或者铬镍合金、或者银/石墨膏。

其中,在薄膜上涂敷导电膏形成的导体路径实质上就是一种厚膜轨道。

因此,本分案申请实际面对的技术问题已不包括电加热元件采用厚膜轨道这种方式本身已经解决的技术问题。

(三)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加热/冷却元件16大致包围红外线传感器40,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仅限于在衬底上提供厚膜轨道的方式,而并非将对比文件2所提供的其他布置结构也应用于对比文件1。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KAZ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5月2日立案受理,KAZ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加热/冷却元件16、温度传感器18和红外线传感器元件安排在红外线传感器40的壳14的底上内侧;

关联所公开的一个实施例进行说明的红外传感器的特征可以相应地在其它任何的实施例中实行;

加热元件16是导体路径形式的并且环形地安排在窗口的边缘上;

从图4中可以确定加热/冷却元件16靠近窗口12’边缘,红外线传感器元件组件24位于壳14底面中部,因此,当加热/冷却元件16呈环形导体路径形式时其本身也是构造为大致包围红外线传感器元件的。

并且,对比文件1的附图4作为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一部分,已经明确示出了加热元件16和红外线传感器元件的组件24设置在同一表面上。

而且,从对比文件1中的记载“加热/冷却元件16、温度传感器18和红外线传感器元件安排在红外线传感器40的壳14的底上内侧,它们还可以装配到一个薄膜上,这里红外线传感器的组件24优选地放置在薄膜的顶侧,而在薄膜的底侧至少安排一个加热/冷却元件”可知,原告所举出的“加热元件16设置在薄膜的底侧上,而红外传感器元件24设置在薄膜的顶侧上”,仅仅是目前对比文件1图4公开的实施方式的一种变形,而并非是阐述对比文件1图4所示的实施方式。

(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氧化铝陶瓷材料的衬底上通过涂敷工艺形成电加热元件,虽然其并未明示该技术手段具有简化电加热器件结构的作用,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明了这样的结构相比分立式的加热器件结构具有这样的作用,这就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文件时,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来解决简化电加热器件结构的技术问题。

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的布置来修改对比文件1。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KAZ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分案申请是申请号为201310451715.4、名称为“可加热的红外传感器和带有这种红外传感器的红外温度计”的发明专利申请,所对应的原案申请为申请号为200480025887.4,名称为“可加热的红外传感器和带有这种红外传感器的红外温度计”的PCT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04年8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9月9日。

本分案申请的分案递交日为2013年9月27日,公开日为2014年7月30日。

本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原为布劳恩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14年6月12日变更为KAZ欧洲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7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分案申请。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287267A号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1年3月14日;

对比文件2:US5010315A号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1991年4月23日。

KAZ公司不服上述决定,于2017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其认为:(1)电加热轨道包围红外传感器元件指的是这两个部件都设置在陶瓷衬底的同一面(即顶面)上,而对比文件1中这两个部件是设置在不同表面上,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电加热轨道包围红外传感器元件。

(2)对比文件2中加热层6和7的作用是加热并使NTC电阻1和2处于恒定温度,若对比文件2的加热层6和7设置在陶瓷衬底5的与传感器元件1和2相同的面上,那么加热层6和7将无法再起到使两个NTC电阻保持恒定温度的作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不会有动机将上述两个部件设置在陶瓷衬底的同一顶面上。

(3)对比文件1的缺点是电加热轨道和传感器元件之间昂贵的电接触,并且传感器占据较大空间;

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的布置克服了对比文件1的缺点,即:将电加热轨道和红外传感器元件都设置在陶瓷衬底的同一顶面上,使电加热轨道包围传感器元件实现了节省空间的效果;

而对比文件2仅教导了使用呈厚膜形式的电加热轨道层6和7,但对于以上缺点并没有提供任何技术启示;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的布置来修改对比文件1。

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被诉决定。

被诉决定以KAZ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8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项为审查基础。

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红外传感器,具有至少一个安装在可电加热的传感器外壳中的红外传感器元件(16),其特征在于,传感器外壳包括陶瓷衬底(10),其具有至少一个导体轨道状的涂敷在其上的电加热轨道(14),所述陶瓷衬底(10)构成传感器外壳的底部,并且所述红外传感器元件(16)设置在所述陶瓷衬底(10)的顶面上,其中所述导体轨道状的电加热轨道(14)设置在所述陶瓷衬底的所述顶面上,呈厚膜轨道的形式并构造成包围所述红外传感器元件,并且用于加热所述传感器外壳。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红外传感器,其中陶瓷衬底(10)包括导热良好且电绝缘的陶瓷。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红外传感器,其中陶瓷(10)包括氧化铝陶瓷、氧化铍陶瓷或者氮化铝陶瓷。

4.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红外传感器,其中陶瓷衬底(10)包括电导体轨道(12)和通孔接点(22)。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红外传感器,其中电导体轨道(12)构成为厚膜轨道。

6.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红外传感器,其中它包括至少一个温度传感器和/或可将所述至少一个红外传感器元件(16)用作温度传感器。

7.一种红外温度计,其具有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红外传感器,特别用于在耳中的体温测量。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红外温度计或者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红外传感器,其特征在于,用于控制所述至少一个电加热轨道(14)的电热功率的控制装置。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红外温度计或者红外传感器,其中所述控制装置可以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电加热轨道(14)或所述至少一个红外传感器元件(16)或所述至少一个温度传感器的确定参数确定红外传感器的温度。

” 被诉决定认定: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红外传感器,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红外传感器,两者技术领域相同。

将对比文件1和本分案申请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窗口12’和壳14组成的闭合整体相当于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外壳,对比文件1图4中的壳14相当于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衬底,对比文件1图4中的壳14构成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外壳的底部,设置在窗口12’和壳14组成的闭合整体中的红外线传感器元件的组件24相当于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中设置在传感器外壳中的红外传感器元件,呈环形导体路径形式的加热元件16相当于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导体轨道状电加热轨道,壳14上表面上加热/冷却元件16、温度传感器18和红外线传感器元件的设置位置相当于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外壳底部的顶面,对比文件1中的加热/冷却元件能够加热窗口12’和壳14相当于公开了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传感器外壳。

对比文件1中加热元件16以导热的方式连接到壳14上,在加热的过程中壳和窗口受到均匀的加热,相当于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电加热轨道用于加热所述传感器外壳。

从对比文件1的图2可以看出,加热元件16大致包围红外线传感器元件20,即对应于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轨道大致包围红外传感器元件。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传感器外壳包括陶瓷衬底,所述陶瓷衬底构成传感器外壳的底部,电加热轨道和红外线传感器元件都设置在该陶瓷衬底的顶面上;

电加热轨道是涂敷在陶瓷衬底上的,所述电加热轨道呈厚膜轨道的形式包围所述红外传感器元件。

基于以上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建红外传感器的电加热元件和衬底结构以实现简化器件结构和节省空间。

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辐射传感器,与本分案申请及对比文件1均属于传感器的技术领域。

将对比文件2和本分案申请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陶瓷基底5相当于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陶瓷衬底,对比文件2中的加热导体层6、7曲折地印刷相当于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电加热轨道涂敷在陶瓷衬底上,对比文件2中的加热导体层由铂厚膜构成相当于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电加热轨道呈厚膜轨道的形式。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氧化铝陶瓷材料的衬底上通过涂敷工艺形成电加热元件,给出了在衬底上简化构建电加热元件的技术启示。

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氧化铝陶瓷材料具有高导热性,因而能够想到其可以使得传感器外壳的温度梯度最小化,适于应用到可加热的红外传感器外壳中,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红外传感器中分开设置的电加热导体构建复杂且成本昂贵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简化构建电加热导体层的形成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红外线传感器中,从而在传感器外壳包括陶瓷衬底,陶瓷衬底构成传感器外壳的底部,将电加热轨道和红外线传感器元件都设置在陶瓷衬底的顶面上,其中电加热轨道通过涂敷的方式形成呈厚膜轨道的形式。

这样传感器外壳可由电加热轨道经由陶瓷衬底而得到加热,属于根据实际简化器件结构并且节省空间的普遍的应用需求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热轨道大致包围红外传感器元件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加热轨道包围红外传感器元件这样的布置形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他连线布置位置而容易想到的常规布置形式。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设计得到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陶瓷衬底包括导热良好且电绝缘的陶瓷”“陶瓷包括氧化铝陶瓷、氧化铍陶瓷或者氮化铝陶瓷”。

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陶瓷基底5为氧化铝陶瓷材料。

而氧化铝陶瓷材料本身就具备导热良好且电绝缘的特性,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陶瓷包括氧化铝陶瓷的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

同时,氧化铍陶瓷和氮化铝陶瓷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导热良好且电绝缘的陶瓷,采用上述材料作为红外传感器的陶瓷衬底也不会为本分案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陶瓷衬底包括电导体轨道和通孔接点”。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红外传感器元件的组件24具有连线22,而且在红外传感器这种电子设备中必然包含有连接各个元件的电导线。

在有衬底的电子元件中,将导线设为贴服于衬底上的导体轨道,在衬底上设置通孔以便将导体轨道置于衬底两面并使其相通,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电导体轨道构成厚膜轨道”。

而厚膜轨道是本领域常用的电导体轨道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厚膜轨道来作为电导体轨道。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包括至少一个温度传感器和/或可将所述至少一个红外传感器元件用作为温度传感器”。

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红外线传感器包括至少一个,优选地具有以公知的方式与红外线传感器元件有热传导联系的温度传感器;

当温度传感器是热电元件时,热电偶本身可由EP0502277所公知的方式起温度传感器的作用。

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红外线传感器包括至少一个温度传感器,和以红外线传感器元件本身也可以作为温度传感器。

由上述记载可知,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红外温度计,其具有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红外传感器,特别用于在耳中的体温测量。

对比文件1在公开了上述红外线传感器的同时,也公开了一种使用该红外线传感器的温度计,并公开了该温度计特别用于在耳中的体温测量。

因此,在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红外传感器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红外温度计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所述的红外温度计或者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红外传感器,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用于控制所述至少一个电加热轨道的电热功率的控制装置”。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控制装置包括各个加热/冷却元件的控制电路,响应可调节的标称温度值、向加热元件发送加热、冷却和/或保持温度恒定相应要求的能量。

即公开了设置控制装置来控制加热/冷却元件的加热功率。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控制装置可以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电加热轨道或所述至少一个红外传感器元件或所述至少一个温度传感器的确定参数确定红外传感器的温度”。

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装置根据温度传感器、加热/冷却元件或者红外线传感器元件的可测特性值确定红外传感器的温度。

可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驳回决定。

原审诉讼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本分案申请公布文本、中国专利文献CN1287267A(即对比文件1)、美国专利文献US5010315A(即对比文件2)。

原审法院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红外传感器,具体公开了:红外线传感器40直接座落在柱状体34上,从而探头50的整个前端由红外线传感器40形成并且做得适于被加热或者冷却。

传感器40包括向外凸曲的窗口12’,它描画入射在一个由几个红外线传感器元件做成的优选为矩阵样组件24上的红外线辐射。

加热/冷却元件16、温度传感器18和红外线传感器元件安排在红外线传感器40的壳14的底上内侧。

加热/冷却元件以导热的方式连接到窗口和/或壳上,在加热或冷却的过程中,壳和窗口受到均匀的加热或冷却。

关联所公开的一个实施例进行说明的红外传感器的特征可以相应地在其它任何的实施例中实行;

加热元件16是导体路径形式的并且环形地安排在窗口的边缘上。

并且,从图4中可以确定加热/冷却元件16靠近窗口12’边缘,红外线传感器元件组件24位于壳14底面中部,因此,当加热/冷却元件16呈环形导体路径形式时其本身也是构造为大致包围红外线传感器元件的。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辐射传感器,具体公开了:传感器具有薄板形式的陶瓷基底5,该陶瓷基底优选为氧化铝陶瓷材料;

加热导体层6、7曲折地印刷于陶瓷基底5上,加热导体层由铂厚膜构成。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了加热元件和红外传感器元件设置在衬底的同一表面上,即加热元件包围红外传感器元件这一区别技术特征;

(二)对比文件2是否可以给出采用涂敷厚膜导电层在陶瓷衬底同一侧包围红外传感器元件的技术启示。

(一)关于焦点一。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对图4的实施例描述为:“加热/冷却元件16、温度传感器18和红外线传感器元件安排在红外线传感器40的壳14的底上内侧”,按照中文表达习惯和该图4显示内容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加热元件16、红外线传感器元件24均设置在壳14的底上内侧的同一顶面上。

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很明确地公开了二者位于衬底的同一顶面。

至于对比文件1该段落之后的“还可以……”部分实际上是属于对其他可选实施方式的举例描述,其指出电加热元件还可以在传感器元件的不同侧。

而且,本分案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有记载“可以在外壳底部10的上面10a上和/或下面10b上涂敷电加热轨道14”,由此可见,电加热轨道和传感器元件是否在同一表面上,并不是本分案申请的发明重点,也未对二者的包围关系以及相应加热的实质效果产生明显影响。

(二)对于焦点二。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的发明内容部分以及图2所示的实施例已经提到了加热元件16的一种构成方式就是电加热轨道/导体路径:如图2所示的实施例中,窗口12是平板形的。

加热元件16是导体路径形式的并且环形地安排在窗口12的边缘上。

加热元件16接近于温度传感器18使之能够以较低的惯性非常精确地控制红外线传感器的温度。

优选地为一或多个热电元件的红外线传感器元件20放置在窗口12的中间。

由此,这一加热元件16的构成方式适用于对比文件1的多种实施例的结构。

以及,发明内容也指出:加热元件可以装配在红外线传感器壳上;

它还可以包含薄膜,例如聚酰亚胺薄膜,在其上施加传导通道形的金属层例如铝、铜、金或者铬镍合金、或者银/石墨膏;

还可以直接在窗口上施加由例如传导通道形金属层或者导电塑料层制成的加热元件;

还可以通过掺杂制成的导电通道用作电阻加热元件。

因此,综合对比文件1上下文公开的内容,实际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能够获得“可以施加导电厚膜膏构成电加热轨道/导体路径以形成围绕红外传感器元件的环状电加热元件,用于加热传感器外壳”的技术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实际要解决的问题只是该如何选择形成所述“电加热轨道”的具体手段。

而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可以采用涂敷导电厚膜方式来形成电加热元件,并且其实际上也是用于在红外传感器中保持传感器元件的温度恒定,该涂敷形成厚膜电加热轨道的手段客观上必然也起到了节省空间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该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用于形成所述电加热轨道16。

综上,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得出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认定无误。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本分案申请其余各项从属权利要求也或被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常用技术手段,亦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无误。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KAZ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KAZ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分案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通常第一步应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

第二步应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应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其中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有可能与本专利相对于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确定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的。

(一)关于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本分案申请说明书中记载,针对背景技术,本分案申请的任务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并且具有节省空间的电热装置的红外传感器及具有这样的红外传感器的红外温度计,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传感器外壳包括其上涂敷有电加热轨道结构的陶瓷衬底,因此电热装置实际上集成在传感器外壳中,从而取消如现有技术中其他的分开的加热元件并且相应地不再要求昂贵的电接触法。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加热/冷却元件16、温度传感器18和红外线传感器元件安排在红外线传感器40的壳14的底上内侧;

关联所公开的一个实施例进行说明的红外传感器的特征可以相应地在其它任何的实施例中实行;

加热元件16是导体路径形式的并且环形地安排在窗口的边缘上;

从图4中可以确定加热/冷却元件16靠近窗口12’边缘,红外线传感器元件组件24位于壳14底面中部,因此,当加热/冷却元件16呈环形导体路径形式时其本身也是构造为大致包围红外线传感器元件的。

并且,对比文件1的附图4作为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一部分,已经明确示出了加热元件16和红外线传感器元件的组件24设置在同一表面上。

而且,从对比文件1中的记载“加热/冷却元件16、温度传感器18和红外线传感器元件安排在红外线传感器40的壳14的底上内侧,它们还可以装配到一个薄膜上,这里红外线传感器的组件24优选地放置在薄膜的顶侧,而在薄膜的底侧至少安排一个加热/冷却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附图4披露的技术信息,可以明确得知加热元件与红外传感器元件设置在同一顶面上,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加热元件以轨道形式涂敷在传感器壳体上,能够达到节省空间的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传感器外壳包括陶瓷衬底,所述陶瓷衬底构成传感器外壳的底部,电加热轨道和红外线传感器元件都设置在该陶瓷衬底的顶面上;

电加热轨道是涂敷在陶瓷衬底上的,所述电加热轨道呈厚膜轨道的形式包围所述红外传感器元件。

基于以上区别,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建红外传感器的电加热元件和衬底结构以实现简化器件结构和节省空间,并无不当。

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氧化铝陶瓷材料的衬底上通过涂敷工艺形成电加热元件,虽然在对比文件2中并未明确教导该技术手段具有简化电加热器件结构的作用,但是该技术手段客观上可以产生简化加热器件结构的作用,在重新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客观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去来解决简化电加热器件结构的技术问题。

原审判决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的布置来改进对比文件1披露的技术方案的认定正确。

因此,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本分案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关于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2-9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KAZ公司主张,基于本分案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7及其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分析,本院认为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故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KAZ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KAZ欧洲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KAZ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125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佘朝阳、陈瑞子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23日 涉案申请 “可加热的红外传感器和带有这种红外传感器的红外温度计”发明专利分案申请(申请号201310451715.4) 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创造性;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

技术启示;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KAZ欧洲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KAZ欧洲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创造性的判断 裁判观点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通常第一步应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

第二步应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应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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