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5781号
案件名称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省索菲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7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郭村仙宁路**。

法定代表人:江淦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斌,北京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青,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河南省索菲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楼******。

法定代表人:林子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河南省索菲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3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