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23293号原告:北京本乡玉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晶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梅,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谷味特面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东环路沙窝屯村/div>法定代表人:丁宝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本乡玉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谷味特面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本乡玉粮油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本乡玉粮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本乡玉粮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北京本乡玉粮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