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26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禾巧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石塔头村87幢2单元303室。
经营者:唐丽群。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禾巧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审理。
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