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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家声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3刑初335号
案件名称莫家声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莫家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3刑初3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家声,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怡忆,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2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家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少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莫家声及辩护人李怡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莫家声在未取得授权许可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龙河西路一厂房内生产、销售假冒3M品牌的滤毒盒,仅销售给刘某1(已判决)就达人民币534874元。

2019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假冒3M公司的6001CN滤毒盒成某20320包(按销售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81280元)以及半成某、假冒3M商标的原材料、生产机器等物品一批。

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家声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家声承认控罪及假冒3M商标的犯罪事实,但辩称其与刘某1转账记录中有汽车配件货款,不完全是假冒注册商标货款。

辩护人提出:1.刘某1供述2014年至2018年销售的所有3M产品都是从莫某5处购买的,莫忠林的儿子小莫是送货的,从刘某1的判决书来看,未认定莫家声与刘某1之间存在交易假冒3M口罩的行为;

2.从电子数据、书证来看,无法证实刘某1与莫家声之间全部资金往来全部属于销售假冒3M系列产品的交易数额;

3.刘某1与莫家声之间聊天记录中有“那个小正刮片送给你的”,不能排除莫家声与刘某1之间存在汽车维修配件资金往来的合理怀疑;

4.莫家声自认的销售金额56640元,其中销售给“何某”的部分缺乏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证实,该部分犯罪数额证据不足;

5.辩护人统计的刘某1与莫家声双方转账金额为470204元,而非公诉人指控的534874元;

6.被告人莫家声主动退赃56640元,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7.被告人莫家声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被告人从宽处罚。

辩护人并提供了佛山市南海区钜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员工吕某某的证言、莫某4波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光盘,用于证实被告人莫家声从上述公司处购买钢片出售给刘某1。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莫家声在未取得授权许可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龙河西路一厂房内生产、销售假冒3M品牌的滤毒盒,其中销售给刘某1(已判决)达人民币470710元。

2019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假冒3M公司的6001CN滤毒盒成某20320包(按销售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81280元)以及半成某、假冒3M商标的原材料、生产机器等物品一批。

案发后,被告人莫家声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5664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举证的证据证明有: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成某、3M滤毒盒6001CN有20320包、3M说明书有28800张、3M宣传卡有25000张、3M滤毒盒包装袋有35200个、3M6001CN品牌条有125000条、滤盒半成某有300个、滤盒棉有20000张、精密手动压力机20台、智能型超声波焊接机1套、包装机1台,粤A×××**号小货车一辆。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被害单位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鉴定书》、营业执照、犯罪地点、假冒商标商品照片、举报函等书证材料,证实被告人莫家声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3M品牌商品。

3.被害单位报案人靳某某的报案陈述:我受3M商标所有人3M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公司的委托,到钟村派出所举报3M注册商标的假冒打击事宜。

我能出示委托书及3M公司合法的注册商标证书。

我单位委派调查人员发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龙河西路的一没门牌厂房内,生产假冒的3M-6000系列滤毒盒产品,然后我马上到派出所举报该情况。

该厂房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龙河西路内,没有门牌号,厂房是水泥外场,有两层,厂房面积约有300平方米。

厂房内发现大量印有3M6000系列滤毒盒产品,还发现有大量的假冒半成某。

调查人员是2018年3月份发现这厂房的。

现场有生产设备,大约有20多台。

厂房内有员工在作业。

4.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约从2014年4、5月份开始销售假冒3M系列产品,先是有客户提出需要的产品,我再向莫某5下单要货,从2014年开始到2018年都是成某,入货后直接转手卖出,2018年5月份左右开始在红大装饰材料市场E栋94号的档口有包装生产620P、720P两个系列的产品,2019年2月开始就在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南街北十三巷7号的仓库包装生产,包装生产好后再卖出,销售的主要有7502、6200、720P、620P、9002型号的成套成某,也有销售5N11,6001型号的3M配件。

在我的销售单上有标注“720PA”、“720PB”,型号后的A、B就是A货、B货的意思。

A货、B货都是假冒产品,A货就是质量好点,B货质量就好点。

我的客户都是指定要假的3M产品,我从莫某5处购买的3M系列产品也都是假的。

先有上家莫某5将我们做假冒3M品牌防护口罩的原配件(一套是一个“猪嘴”、1包炭心、2个棉芯、2个盖子、1个包装袋)送过来给我们,我们再将上述配件装在包装袋里,再放到封口机上封口,这样的工序就算包装生产好了一套假冒3M品牌防护口罩的套装了,然后就拿到公司档口销售。

莫某5的儿子“小莫”和他的一名司机专门送货给我们。

我从上家莫某5那里拿货,一套假冒3M品牌防护口罩是16.3元人民币,我以19元人民币卖出去。

我只向莫家声购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没有向其拿过油漆或砂纸。

我微信转账给莫家声的钱全部都是向其购买假冒商标口罩的货款。

并对被告人莫家声进行了辨认,指认出被告人莫家声就是“小莫”,是莫某5的儿子,2019年前都是他帮莫某5送货。

5.证人莫某1的证言:2019年1月24日11时左右,莫某3开一部小货车过来拉货,我们在搬成某上小货车时,就被带过来问话了。

因为我们加工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所以被带回谈话。

我们假冒3M产品中的一种防毒面具过滤盒的注册商标产品。

我们没有公司授权生产。

我们将过滤盒底座加入一层过滤白布压实,再填充活性炭,之后盖上盒子,最后封袋(两个一袋),再就是装箱(80袋一箱)。

这个加工点是老板莫家声租的,平时是我父亲在打理加工的事情,原材料都是莫家声叫人送过来的,我们几个负责加工好后莫家声又叫人来拉走,我们只赚加工工资。

我是负责按白布填底的,按个算,是0.04元一个,我这个月才收到1900元左右,我父亲和陈某是按件算工钱的,一件有44元加工费,每个月结一次账,是以微信转给我父亲的。

他们加工的工钱是平分的,我大概一个月能分3000元左右。

加上我一共四人一起被带回派出所调查,一名叫莫某2的男子,和一名叫莫某3男子,以及一名女性叫陈某。

莫某2是我父亲,他在这个工厂负责的工作就是管理,也是住在加工厂里的,因为工序很简单,我们都是一起加工的,没有分的很细,莫某3今天是过来拉货的。

我们一天大概能生产15到20件。

赶工的时候老板会临时叫一些临时工来加班的。

老板叫莫家声,电话是:135××******。

微信号:×××。

和我是老乡,也是化州市合江镇人。

我从2018年10月中开始工作到现在。

其他人工作了多久不是很清楚,应该是2018年初吧。

并对被告人莫家声、现场、作案工具及假冒商品进行了辨认,指认出被告人莫家声就是工厂的老板。

6.证人莫某2的证言:我在白云区太和镇龙河西路19号被带来问话。

我当时在以上地址搬货(碳心盒,是用来装在口罩上的碳心盒)上货车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

当时装上货车的大概是50件左右(每件里面有80包,每包有两小个“碳心盒”),在生产点里有200件左右的“碳心盒”,今天在现场查获的成某大约是250件左右。

今天和我一起被带回问话的还有3个,分别是:莫某1(我二儿子,他是2018年6月份左右我叫他来这里一起帮忙做“碳心盒”的,他帮忙压盒子等,今天他在一起搬货上车是被抓)、莫某3(他是我们同村的人,也是老板莫家声堂哥,也是我们一起打工的,他负责开车拉货、送货,今天他在一起搬货上车时被抓)、陈某(女,是我姨仔,也是工厂的工人,是我叫他过来做事的,他平时负责贴“碳心盒”的标签等杂活)。

厂房是老板莫家声租的,我是2018年4月份在老家,家声见我没事,叫我过来广州帮他做口罩的“碳心盒”,我当时来时他就租好现在的厂房的了,开始我和我老婆先来,后来6月份我就叫了二儿子和姨仔过来帮忙了,来时,莫某3已经在的了。

工厂的所有原材料都是莫家声在外面订回来的,原材料来后,就由我们负责把“碳心盒”整合成成某后包装好一箱一箱这样,然后由莫某3运出去,但具体这些“碳心盒”做好后销售到哪里去我就不知道,只有老板莫家声才知道。

我们生产这个“碳心盒”没有申领相关的生产许可等证照。

今天现场的约250件“碳心盒”,我们做了一个月左右。

用来加工的3M品牌的包装纸包和标签贴等原材料是哪里来的我不知道,是莫家声采购回来的。

做好后的成某由莫某3运出去,但具体这些“碳心盒”做好后销售到哪里去我就不知道。

并对被告人莫家声、现场、作案工具及假冒商品进行了辨认,指认出被告人莫家声就是工厂的老板。

7.证人莫某3的证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河西路19号一楼是一个做工业用过滤粉尘口罩滤毒盒的厂。

该作坊的老板是谁我不知道,是一个叫莫家声(男,他是我堂弟)的男子负责安排我们工作以及发工资给我的。

莫家声,男,大约20多岁,他是我堂弟,电话:135××******。

我是主要负责搬货和开车的,莫家声会联系我,告诉我要去厂里搬多少货,然后告诉我开车拉去哪里发货。

我是2018年2月的时候进入该厂工作的,我负责的工作搬运、开车。

其他人主要负责的是口罩滤毒盒的加工生产、打包、搬运工作。

今天公安机关在厂里查获了大约200多件成某口罩滤毒盒、还有一些加工机器、一批半成某等原材料。

我们厂一天大概能生产十几件(一件有80包口罩)这样的口罩滤毒盒。

我们厂一个月有时候一天会出一次货,有时候3、4天出一次货,每次出货的数量也说不定的,有时候是几件、有时候是十几件,多的时候几十件。

现场查获的一辆五菱小货车是莫家声的,车牌粤A×××**,我平时就是开这台车送货。

我们作坊生产口罩滤毒盒的原材料、包材等是有人(不认识的人)拉过来厂的,莫家声会联系我们去帮忙卸货。

我去送货有时候就是拉去莫家声让我去的地点,然后把货交给客户;

有时候就直接拉到流点发出去,地点很多,全国各地都有。

我们作坊口罩滤毒盒生产的流程:大概就是把两块布用胶水粘在口罩塑料件的两边,再用手动压力机压好,然后用超声波机处理,最后打包好装箱就可以出货了。

并对被告人莫家声、现场、作案工具及假冒商品进行了辨认,指认出被告人莫家声安排工作。

8.证人陈某的证言:我们没有公司授权生产。

我们将过滤盒底座加入活性炭,之后盖上盒子,再贴上商标,最后封袋(两个一袋),再就是装箱(80袋一箱)。

我们一天大概能生产10到15件(一件有80袋)。

老板叫莫家声,和我是老乡,也是化州市合江镇人,莫家声不是经常在厂里,我只见过一到两次。

我从2018年10月开始工作到现在。

并对被告人莫家声、现场、作案工具及假冒商品进行了辨认,指认出被告人莫家声是老板。

9.被告人莫家声的供述:135××××****开户是我本人,微信名叫“小莫”。

“小莫”这个名的微信就是捆绑135××××****的电话号码,微信号就是手机号码前面加个A。

我在广州住了有两年时间,一直住在白云区鹤泰路三巷10号。

我是2019年1月左右离开广州的,原因是在2019年1月前,我带着一帮同村的小弟,在白云区太和镇龙河西路的工厂组装、销售假冒3M品牌系列产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我侥幸没有被抓到,于是就躲回了江门鹤山市的家里。

我承认有做组装、销售假冒3M品牌产品的行为。

我有和“刘某3”或“刘某1”做过假冒3M品牌防护系列产品的交易,我是2018年1月左右认识他的,他自称“刘某3”,我组装好假冒3M品牌防护产品或配件,就问“刘某3”是否需要,有否渠道销货。

“刘某3”说需要,于是我们谈好价钱就进行交易。

我就是在白云区太和镇龙河西路的工场组装假冒3M品牌系列产品。

我组装和销售给“刘某3”的是假冒3M品牌系列产品,我记得有6001碳心过滤盒。

我和“刘某3”交易了我记得是一、两次。

每次量不大,加起来都有100多个吧。

我每个卖给“刘某3”4元人民币,都是微信收款。

我的货在百度搜索找的货源,买回来再组装销售。

一个产品分几样配件买,6001碳心过滤盒原配件买回来要3元多左右,我卖4元,差价就几毛钱一个。

“刘某3”要6001碳心过滤盒是电话和微信通知我。

我用自己名下的0.6吨小货车运货,送到白云区嘉禾红大市场(“刘某3”档口)对出路边交给“刘某3”或他的两个工人。

我和“刘某3”交易了有6001碳心过滤盒、7502口罩、6200口罩、还有一些5N11棉垫的盖子(型号501)等产品及配件。

我和“刘某3”是2018年下半年开始做3M防护口罩系列产品交易的,之前只做汽车维修用的配件,后来就3M防护口罩系列产品和汽车维修用配件一起做交易。

6001碳心过滤盒我以每对(一包内有1对)3元多左右的价钱买回来的配件,组装完再以4元卖给“刘某3”。

其他我是直接买回来就转卖给“刘某3”,具体是:7502口罩是做半成某,买回来每个呼吸头(猪嘴)7元,卖给“刘某3”8元;

6200口罩也是做半成某,买回来每个呼吸头(猪嘴)7元,卖给“刘某3”8元;

5N11棉垫他没有要货,棉垫盖子他就要货,我买回每个0.22元左右,卖给“刘某3”0.25元。

我从开始到该加工点被查获后,除了那天在现场被查扣的货物外,之前的发出去的大约有200多件的“3M”6001滤毒盒。

我在网站上向一姓黄的男子购买美国3M6001口罩的配件,然后我聘请工人帮我组装,将我从网站上购买的活性炭、棉装在过滤盒中用胶水固定好贴上美国3M6001牌子。

我聘请了莫某2、莫某1、陈某。

我没有得到委托授权生产该产品,我共生产了400多件,每件80对。

我卖给了刘某1以及何姓的男子,卖给刘某1五六件左右,卖给何某一百八十件,卖给何某的价格每对3.8元人民币,卖给刘某1的价格是每对4元人民币。

并对微信账号、聊天转账记录、作案工具、现场及假冒商标商品进行了辨认。

10.经被告人莫家声辨认的电话号码、微信账号及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莫家声电话号码135××******,微信昵称炭心模、小莫;

刘某1的微信昵称刘某3,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假冒注册商标配件及型号、货款转账。

11.穗番价认定[2019]150号价格认定书,证实现场查获的3M6001CN滤毒盒全新成某2个/包,20320包,依据被侵权产品的真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价格为1228750.4元。

1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照片、现场视频,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及抓捕、收缴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现场情况。

13.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从刘某1手机勘查微信转账中,刘某1共转账给莫家声人民币534874元(有两次莫家声有小额退款给刘某1,已扣减),其中2018-10-17刘某1与莫家声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1:7502要光的100!

6200要100!

碳心要3件,壳要2袋,后转账2760给小莫。

”结合莫家声供述的销售价,基本符合7502和6200的配件8元1个,6001碳心过滤盒4元一个。

14.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莫家声归案的时间、经过。

15.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告人莫家声家属代为退赃5664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法庭调查查证属实,并能相互印证,证据充分、确实,足资认定。

辩护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莫家声有购买钢片的行为,不能证实被告人莫家声有将上述钢片售卖给刘某1;

被告人莫家声与刘某1的聊天记录“那个小正刮片送给你的”,仅能证实其赠送给刘某1小正刮片,不能证实其出售上述产品或同类汽车配件给刘某1。

综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被告人莫家声与刘某1之间存在汽车配件交易,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莫家声与刘某1交易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额并非全部是假冒注册商标货款,公诉机关起诉的534874元有重复计算,刘某1转账给被告人莫家声的金额应为470204元。

经查,证人刘某1供述其与被告人莫家声仅存在假冒商标商品的交易,微信转账全部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款项;

证人莫某1、莫某3、莫某2、陈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莫家声是生产假冒3M注册商标商品的工厂老板。

被告人莫家声与刘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内有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型号、数量及送货地点的内容,但没有汽车配件交易的内容,上述证据吻合一致,证实被告人莫家声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向刘某1供货,微信转账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数额。

另经统计,刘某1转账给被告人莫家声的金额剔除重复部分为470794元,扣除被告人莫家声转账给刘某1的84元,销售金额为47071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家声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家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惟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莫家声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莫家声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家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现场扣押的假冒3M商标的商品及原料、说明书、包装袋及作案工具焊接机、包装机等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作案工具粤A×××**号小货车一辆、赃款人民币566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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