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175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9号8号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员工。
被告:被告泉州市悦江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可慕村南里东路9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许文管,总经理。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候恩龙,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悦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叶鑫欣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