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号之三原告:方展崇,男,194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冠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声宏,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世纪西街**。
法定代表人:沈俊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滨江)区滨安路**。
法定代表人:姚英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奕昌,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松园大厦****/div>法定代表人:鲍东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君,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方展崇与被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方展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方展崇拥有的ZL20072013××××.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方展崇专利权的所有电压力锅类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以及销毁专门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配合、模具及设备(请求保护全部权利要求);
2.被告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方展崇专利权的所有电压力锅类产品;
3.被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方展崇支付侵权赔偿金以及原告方展崇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原告方展崇保留根据进一步获知的证据对赔偿金及合理维权费用予以增加的权利;
4.被告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对诉求第三项的侵权赔偿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承担20%连带责任;
5.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原告方展崇于2007年3月5日申请(专利名称为锅盖上有旋翻手的连体式电压力锅,专利号为ZL20072013××××.6)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8年2月13日获得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第458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ZL20072013××××.6号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专利号为ZL20072013××××.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原告基于该无效权利提起的诉讼认为被告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缺乏基础,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展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