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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贵阳观山湖恒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1民初20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贵阳观山湖恒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恒煜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2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阳观山湖恒煜便利店,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铁逸都**团第DS-6,8,10,12,********。

经营者:水更弟。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观山湖恒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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