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执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2-2。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镜湖区小蓝百货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2MA2TB4F62J,经营者蓝晓叶。
被执行人:蓝晓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关于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镜湖区小蓝百货用品经营部、蓝晓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291民初24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镜湖区小蓝百货用品经营部、蓝晓叶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余额、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蓝晓叶有银行存款5404.9元,本院予以冻结扣划,在扣除执行费、诉讼费后,本案目前执行到位5396.9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镜湖区小蓝百货用品经营部、蓝晓叶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2021年3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另对我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法院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镜湖区小蓝百货用品经营部、蓝晓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俊生 审判员 楚会娜 审判员 俞泽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凤林 书记员 王四维 附: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