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刑终172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常群,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中山市沙溪镇佰依皇冠制衣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
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羁押,次日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黎顺驱、黎焕仪,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常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粤2071刑初26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常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成品、半成品一批,予以没收,由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
原审被告人张常群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对据以定案的涉案权利注册商标具体是哪些,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如何,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权利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等犯罪构成的基本问题均未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刑初26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