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1民初1496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C。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好视力眼镜商行,经营场所丹阳市开发区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7W。
经营者:石文斌,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生,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珉,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好视力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好视力眼镜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