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382执58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20128。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
被执行人:陈晓敏,男,1994年06月05日出生,住所地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2民初4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陈晓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晓敏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晓敏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晓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晓敏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晓敏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晓敏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晓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58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