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1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执行人:日照市正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浮来中路**会信用代码9137112234914658XF。
法定代表人:尹国栋,经理。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日照市正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鲁1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1、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元;
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105元;
3、负担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7155元。
经查,本案判决生效日期为2019年9月7日。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其实际履行之日止共计353天,迟延履行利息为432.4元。
现被执行人已将该款缴至本院账户。
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日照市正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