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899号 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锡场工业区龟背。
法定代表人:郑蔚彦,总经理。
被告:金牛区特艺金涛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石门村**。
经营者:李凌晓。
被告:金牛区凌晓塑料制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一段**(成都市恒业国际居家用品专业市场******)。
经营者:李凌晓。
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区凌晓塑料制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金牛区××区凌晓塑料制品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