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595号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
法定代表人:龚朝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旭庚,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辰,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孙进恒烤肉店,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新兴路都市新村**楼****商铺>经营者:孙进恒,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竹签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孙进恒烤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小竹签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竹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元(原告小竹签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89.5元,由原告小竹签公司负担。
其余589.5元,退还原告小竹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