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99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林春,女,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彭静,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林春、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