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26号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博,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昕锐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明通数码城A2-286。
法定代表人:朱大传。
被告:朱大传,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市昕锐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大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53044××××.9,名称:汽车空调口支架TAH-093),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廖安章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