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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人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2197号
案件名称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人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湖南省人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阜南县淮河东路骆寨社区亿博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197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6529761X。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人人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新华联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30519146L。

法定代表人:何小鹏。

被告: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开发区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49882192。

法定代表人:张标。

被告:阜南县淮河东路骆寨社区亿博食品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淮河东路骆寨社区**楼**。

经营者:王丹丹。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人人家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阜南县淮河东路骆寨社区亿博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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