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777号原告:杜宗鑫,男,汉族,1958年1月19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蓓,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陆江锌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临江镇临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邱辉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杜宗鑫与海门陆江锌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2020年9月14日,原告杜宗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杜宗鑫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宗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计14000元,由原告杜宗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