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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英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民终91号
案件名称陈正英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民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20号第1层11#至20#-15号商铺,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向成爱,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英,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19号都市广场A座第一层A22#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成爱,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兑现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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