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民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20号第1层11#至20#-15号商铺,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向成爱,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英,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19号都市广场A座第一层A22#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成爱,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兑现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渝中区亿阳通讯器材经营部、陈正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